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張鵬 周宇蕾)近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男子酒后駕車駛出商場地下車庫,在停車場出口被查獲的刑事案件。海淀法院經審理,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一個月,罰金三千元。
2024年6月某日晚上9點多,被告人李某飲酒后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海淀區(qū)某商場地庫出口至四環(huán)輔路段時被民警攔截查獲。當天晚上10點29分,醫(yī)務人員抽取李某體內靜脈血并留存,經鑒定,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7mg/100ml,已達到國家人體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中規(guī)定的醉酒標準。
據被告人李某供述,自己被查獲的當天下午5點多,和朋友一起聚餐時喝了酒,吃完飯叫了代駕去某商場的KTV唱歌,唱歌期間又喝了點啤酒。到了晚上9點半左右,散場回家時他開車拉著朋友從地下車庫駛出,剛到停車場出口還沒有來得及叫代駕,就被警察查獲了。
“因為地下車庫手機信號不好,我就想著把車開到地面上再叫代駕。”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供述道。
“被告人李某在較為封閉的停車場內短距離駕駛機動車,且其想駛出停車場后再叫代駕,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故建議法庭對其宣告無罪?!崩钅车霓q護人當庭發(fā)表辯護意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對于李某及辯護人提出的其系想駕車駛出停車場后再叫代駕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證明被告人李某醉酒后自行駕車駛出停車場之前,并未提前聯系代駕人員,接替其駕駛人員尚不存在,其行為類型并不符合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而自停車場短距離駛出的情形,故法院對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人所提的無罪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路段系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公共場所,屬于道路,被告人李某也能夠認識到該路段允許社會車輛通行,其在該路段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經對公共安全形成危害,其行為不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類型,故法院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但是考慮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一個月,罰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 劉倩 校對 賈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