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社會仍存在“剩女”等貶損性標簽及歧視行為。圖/IC photo
不能再隨便給人貼上“剩女”標簽了。
據(jù)報道,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5年9月24日修訂通過《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該辦法將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立法修訂直面社會關切,該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女性”。該條款同時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或者殘疾嬰兒的婦女以及不育婦女。
山西此舉,或是省級立法層面首次以禁止性規(guī)范對針對特定女性群體的污名化行為作出直接回應。其相關內(nèi)容,也因此成為熱搜話題。
山西立法嘗試有樣本意義
對于山西此次修法,有媒體簡單解讀為立法禁止稱呼“剩女”,還有網(wǎng)民從規(guī)定中讀出了某種“喜感”。其理由在于,不論有無法律相關規(guī)定,不論針對大齡未婚女性還是針對適齡已婚女性,或是別的特定群體,都不能詆毀或侮辱。但這并不意味著,此項規(guī)定就屬“多此一舉”。
憲法和法律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大齡未婚女性的“合法性”本無需地方立法來再次確認。山西這一立法嘗試,實為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剩女”等貶損性標簽及其背后的歧視行為,予以明確否定和嚴厲禁止。
此舉通過反向規(guī)定義務性規(guī)范的方式,為“大齡未婚”這一中性事實剝離了不應有的道德評判和負面色彩。盡管運用法律武器對陳舊社會觀念進行強制性糾偏,其效果有待實踐檢驗,但這一嘗試本身,具有積極樣本意義,值得鼓勵和點贊。
觀察公共輿論場,“剩女”等歧視性標簽的泛濫,已不僅僅是語言習慣問題,其背后是根深蒂固的性別偏見,是將女性價值簡單等同于婚育狀況的狹隘認知。無論線上或線下,這種標簽化評判屢見不鮮,已成為無形中壓迫部分女性、限制其自主選擇的“精神枷鎖”。
山西的立法實踐,其意義正在于通過法律的權威宣示,確認個體生活選擇方式的自由應受尊重,任何基于婚姻狀態(tài)的詆毀與侮辱都是對人格尊嚴的侵犯,是為法律所不容的行為。
多維度推進保障婦女權益
當然,山西此次立法嘗試,并非僅僅對“剩女”說不,其同時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或殘疾嬰兒的婦女以及不育婦女,直指部分家庭和社區(qū)中存在的基于生育選擇和結果的隱性或顯性暴力。
立法必須關照當下,并緊跟時代發(fā)展與現(xiàn)實需求,使法律規(guī)范與社會實踐同頻共振。法律若脫離生活實際,勢必難以執(zhí)行,易成為高高懸置的“紙上條文”。直面社會亂象,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給出具體舉措和解決辦法,這才是法律擁有強大生命力的根基所在。
也因此,較之對“剩女”標簽說不,山西此次立法實踐更值得關注的,是在多維度推進保障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上的努力。
如其中第二十二條,對網(wǎng)絡空間權益保護進行了強化,要求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對侵害婦女權益的信息及時采取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
又如其中第二十七條,建立針對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的單位的入職查詢和從業(yè)禁止制度,從源頭上防范性侵害等風險。
再如,在財產(chǎn)權益保障方面,其第四十五條也強調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戶無男性等理由,侵害其在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其中第四十七條,則重申了婦女享有與男性平等的繼承權,明確否定了以風俗習慣剝奪女性合法繼承權的做法。
這些具體舉措,較之上位法的概括性規(guī)定,顆粒度更強,覆蓋面更廣,對現(xiàn)有婦女權益保障網(wǎng)起到了應有的細化和補充作用,增強了司法實踐層面的可操作性。
以立法推動社會觀念演進
山西以修法形式對“剩女”標簽說不,并為婦女權益保護織密法網(wǎng),展示了地方立法在細化、落實國家上位法過程中,勇于觸碰社會敏感議題的努力,為其他地區(qū)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立法經(jīng)驗。
更重要的是,這傳遞出一個強烈的信號:法治的進步不僅體現(xiàn)在制度的完善,更在于推動社會觀念的演進。
當法律明確站出來反對基于婚姻狀況、生育選擇等的歧視與侮辱時,也正是在引導社會從單一的評判框架轉向對多元價值的尊重,從對個體選擇的干預轉向對人格獨立的守護。
當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如何準確界定日常生活中言語“詆毀、侮辱”的邊界,如何確保特別是在農(nóng)村地區(qū)財產(chǎn)權益條款的有效執(zhí)行,如何平衡言論自由與權益保護,這些都對執(zhí)法和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
但無論如何,山西這一立法探索,邁出了可貴的一步。人們從中看到的,是婦女權益保障正在深化:從注重形式平等轉向同時關注實質公平,從保障基本權利轉向同時呵護人格尊嚴。
這不僅關乎女性群體的福祉,更是衡量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亦是法治成熟度的生動體現(xiàn)。
撰稿 / 王仁琳(法律工作者)
編輯 / 柯銳
校對 / 張彥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