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一個話題能像“幸?!边@樣恒久。且不說古今中外,無數哲人從各個方向對幸福的性質、來源和定義加以論證,即便在繁瑣而平庸的日常生活中,人們一旦回憶起某個人、某件事或某段親密關系的經歷,也會去積極感知自己在其中是否快樂,是否幸福,并把它作為一種評價自我人生的標準。當一個人無法感知快樂和幸福時,可能被認為陷入了某種心理障礙。


什么是幸福?滿足感是普遍被提及的。也就是說,“幸福是個體的一種心理或精神狀態(tài),而非現(xiàn)實世界的一種狀態(tài)”。


那么,一個人的需求和欲望只要得到了滿足,就必然是幸福的嗎?這是一個有關幸福條件的問題,也是一個關于幸福來源的評價問題。幸福理論家認為,當人們說某個人幸福,不只是站在對方的角度去想象其心理狀態(tài),而且還是認可了其幸福的來源。假如這個來源被認為是非理性的、不道德的,恐怕就是另一種說法了。此時,幸福判斷變成了反映評判者個人好惡的描述。


下文經出版方授權節(jié)選自《幸福的本質》一書的相關章節(jié)。所節(jié)選的內容為作者維特拉諾(Christine Vitrano)梳理并反駁幸福理論家關于幸福條件的論述,他希望讓“幸福”回歸日常語境,從哲學家那里拿回定義“幸?!钡臋嗬U幱袆h減,標題為摘編者所起。注釋見原書。


原文作者|[美]克里斯蒂娃·維特拉諾


《幸福的本質》

作者:[美]克里斯蒂娃·維特拉諾

譯者:沈曉鵬

版本:浙江大學出版社·啟真館2025年7月


當一個人判斷另一個人是否快樂


讓我們首先來看R.M.黑爾(R.M.Hare)的表述。根據他的說法,當一個人判斷另一個人是否快樂時,這個人“正在進行一個相當復雜的評價過程”,因為“這個做出判斷的人正在評價另一個人的生活;但不完全是出于評價者自身的角度”。


當我們說某人是快樂的時候,我們是在用這個人的標準來評價這個人的生活。例如,如果我是一名廚師,而你恰好討厭做飯,那么你應該嘗試采納我對烹飪的看法,然后再判斷我作為一名廚師是否快樂。僅僅因為你討厭做飯,就認為我不快樂顯然是不合適的。黑爾注意到評價者的興趣可能與幸福狀態(tài)受到質疑的人的興趣有很大不同。如果完全從評價者的角度來判斷幸福與否,黑爾就不得不接受從廚師這一例子中得出的荒謬的結論。相反,他解釋道:“做出判定別人是否快樂的決定,是一種想象力的鍛煉。”在評判一個人的幸福時,我必須站在這個人的角度想象自己,考慮這個人的品位和偏好。例如,貴族可能喜歡狩獵這項運動,我對此并無任何興趣,但我仍然可以認可這種幸福,只是我的認可并不意味著我過上貴族的生活就會快樂。


然而,黑爾也提出要對評判幸福時應考慮的個體偏好類型進行限制。黑爾認為,只有當我們(評價者)認可行為主體的滿足感來源時,我們才可以對其進行幸福評判。如果一個人從事一項我們認為令人厭惡的活動,但這個人卻獲得了非常大的滿足感,黑爾認為我們應該否定這個人的幸福。


《當幸福來敲門》(The Pursuit of Happyness,2006)劇照。


為了說明這一論點,黑爾給出了“精神缺陷者”的案例,即只能欣賞最基本的快樂和痛苦的人。我們想象一下,這個人能夠得到他想要的東西,并規(guī)避他不喜歡的東西,我們是否應該說這個精神缺陷者是快樂的?黑爾的回答是,我們應該否定他的幸福,因為需要考慮他的病癥即這個精神缺陷者無法感知和欣賞各種事物。“我們應該想一想那些我們可以享受到的各種各樣的事情,比如下棋,這些是他永遠無法知道的;因此我們應該傾向于做出這樣的判斷:‘他并不是真的快樂’或‘他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快樂’?!?/p>


因此,根據黑爾的說法,一個人對生活的滿足與否并不足以判定這個人是否幸福。在我們說此人快樂之前,還必須考慮這種滿足的原因,因為此人還必須參加常規(guī)性的活動。黑爾的論證如下:“既然我們要做的是評價,而不是事實陳述,我們就不能只滿足于僅記錄一個人如何從自身的角度評價自己的生活;我們自身還必須做出評價,而不僅是依據別人的評價。”


《幸福到萬家》(2022)劇照。


J.J.C.斯瑪特(J.J.C.Smart)在談到幸福時也表達了與黑爾類似的觀點:“指稱一個人‘快樂’不僅表明此人在大部分時間都感到滿足……而且,我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是表達對這種滿足和享受形式的贊許態(tài)度。也就是說,如果A指稱B是‘快樂的’,A必然對B目前的心理狀態(tài)表示認可,而且A對自己也處于類似心理狀態(tài)的情況同樣感到滿意?!彼宫斕赝夂跔栮P于幸福帶有評價性特征的觀點,他認為當我們稱某人快樂時,我們不僅是在反饋與報告那個人的精神狀態(tài),而且也是在認可這個人的滿足狀態(tài)和背后的原因。


然而,斯瑪特認為幸福這個概念既有評價性特征,也有描述性特征。他認為,幸福概念帶有一定的描述性特征,因為去指稱一個處于痛苦狀態(tài)中、對生活毫無享受或極度不滿意的人快樂是荒謬的。指稱某人快樂是在描述(至少部分描述)此人的心理狀態(tài)。斯瑪特認為,幸福包含在不同時期獲得的快樂體驗,就像氣候潮濕就意味著在不同的季節(jié)都會有降雨;他認為幸福的必要條件是行為主體“在大部分時間里感到相當滿足,并適度享受生活時光”。


滿足感來源的理性評價


羅伯特·辛普森(Robert Simpson)將一個人的滿足感描述為做或達成她認為值得的事情所帶來的感受。辛普森認為這是幸福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因為除了追求并達成自己的目標之外,這些目標本身也必須是有價值的。因此,如果一個人通過完成一些無意義的任務來獲得滿足感,那么在辛普森看來,此人就不能被認為是快樂的,因為這不是一個有價值的目標。


辛普森解釋道:“一個人可能聲稱自己是快樂的,因為他擁有生活中想要的東西,而且他的打扮和舉止也佐證了他的這種說法……然而,如果我們無法對他投身所從事活動的價值做出肯定性的判斷,那么僅憑這些個人言行反饋的證據就不足以讓我們稱其是快樂的?!毙疗丈男腋S^與黑爾和斯瑪特的觀點很相似,因為他也在評判幸福時加入了評價要求。在對一個人的幸福做出判斷之前,我們必須首先考慮其滿足感的因果來源。如果一個人未能投身從事正確(有價值)的活動,無論其有多么享受這些活動,辛普森都不會稱此人是幸福的。


林恩·麥克福爾(Lynne McFall)將幸福描述為擁有一種趨向肯定自我生活的穩(wěn)定性情,但她認為,幸福的主體還必須“過著……值得肯定的生活(根據某種本身合理的標準來判斷)”。根據麥克福爾的說法,幸福的判斷包括有關以下因素:“(1)一個人的一系列重要欲望(a)得到實現(xiàn)并且(b)是成功的;(2)個體因此而感到滿足?!比欢?,僅做出上述判斷尚不充分,因為它還必須合理,即“滿足理性的要求”。像斯瑪特一樣,麥克福爾的幸福觀同時采用了評價性標準和描述性標準。描述性標準涉及主體的滿足感,麥克福爾將其稱為滿足一個人的一系列重要欲望。但這個條件還不夠充分,因為幸福還具有評價性的成分,它要求一個人的欲望事實上得到滿足并被視為成功。當主體認為一個欲望是好的時候,這個欲望的實現(xiàn)才可被視為成功。因此,麥克福爾的解釋意味著活得快樂要求一個人對自己的生活感到滿足,而這種滿足建立在此人相信自己的欲望既得到實現(xiàn)又是好的,并且此種信念必須是真的。


《祝你幸福!》(2024)劇照。


根據麥克福爾的觀點,如果主體對其生活的滿足感無法進行理性證明,那么無論她自己感覺多么滿足,都無法被視作快樂。就像我們討論過的其他規(guī)范性幸福理論家一樣,麥克福爾堅決否定在幸福問題上主體的第一人稱權威。盡管一個人可能會對自己的生活感到滿足,但如果此人的幸福無法通過理性證明,此人的判斷便是錯誤的。麥克福爾的觀點也意味著,幸福并不是每個人都能獲得的,因為并非所有人都具備滿足特定的評價標準所需的心理(理性)能力。例如,麥克福爾認為“快樂的白癡”便屬于那些無法獲得幸福的人,因為此類人無法憑借理性肯定自己的生活。


所有規(guī)范性幸福理論家都認同,對生活感到滿足是幸福的必要條件,但他們否認這是充分條件,因為幸福還需要滿足某些規(guī)范標準。在這里,我們必須提出一個問題,即施加這些標準是否合適。接下來,我會論證這種規(guī)范性觀點是一種不合理的幸福概念闡釋,因為有關幸福狀態(tài)的陳述不能被視為需要對標某些標準的評價性判斷,例如有關幸福的目標或欲望是否“有價值”或理性上可證。


下面,我將主要就黑爾提出的解釋進行批駁,因為黑爾的解釋最為詳盡;然而,這些批駁意見也適用于我們剛才提到的所有幸福理論家。


不同的意見:對幸福理論家的反駁


讓我們從規(guī)范性理論家的核心主張入手,即幸福的判斷涉及某種評價。根據黑爾的說法,這種評價存在認同和不認同兩種情況。當我們不認同幸福主體的價值觀時,我們就會否定主體的這種幸福。具體來說,針對諸如喜歡狩獵和射擊的貴族以及喜歡烹飪的廚師這類案例來說,即便這些幸福價值觀點可能與我們所持的觀點不同,但我們應該認同幸福主體的觀點,并宣稱這些人是幸福的。但是,對于精神有缺陷的人,考慮到他貧乏的生活,我們則應該否認他的幸福。


《綻放的許開心》(2025)劇照。


這里的問題是我們如何區(qū)分這兩種情況。即便是在我們無法感受并認同貴族之幸福的情況下,黑爾也愿意判定貴族幸福,那么,為什么同樣的推理不能適用于精神缺陷者呢?在黑爾討論的這兩種情況中,幸福主體均包含了我們作為評判者無法認定的個人偏好。然而,正如黑爾在貴族的例子中所承認的那樣,我們的偏好與貴族是否幸福完全無關。果真如此的話,同樣的推理也應該適用于精神缺陷者。


我認為,對上述這兩種情況進行區(qū)分會使幸福判斷出現(xiàn)偏差,從而導致各種荒謬的結論。用于否認精神缺陷者幸福的推理也可以用來否認我們任何一個人的幸福,理由僅僅是我們對生活做出了他人無法認同的選擇。例如,如果一個人選擇保持單身或不生孩子,那么,談論者就有理由說“看看你錯過了什么!”,進而否定你的幸福。但為什么不結婚或不生孩子就一定會導致不幸福?難道僅僅因為談論者不認可這種選擇,就可以否定一個人的幸福了嗎?


此外,對于所有介于貴族和精神缺陷者之間更為模糊且難以判定的案例,我們該如何來辨別呢?對于熱愛音樂或一心一意專注于理論物理或數學的“精神缺陷者”來說,我們如何知道該采用誰的價值觀來予以評判呢?對于那些花費大量時間觀看體育運動(例如足球或高爾夫球)的人來說,我們又該如何評價?對于職業(yè)保齡球手、演員或超級模特,我們又該如何評價?我們是應該順著評判者的觀點,將這些活動看作像狩獵和國際象棋一樣有價值?還是說,我們可以將其中一種人歸入精神缺陷者的類別,從而否認他們的幸福?我們不清楚如何確定,某人在何種情況下“在最完整的意義上”是真正幸福的;同樣,我們也不清楚何時我們應該說“他并不真正幸?!?。規(guī)范性幸福理論家只是簡單假設哪些活動人們認為是有價值的,哪些活動是令人反感的,為此達成一致意見。但正如這些例子所表明的,有很多關于幸福的評判處于模糊的地帶;不幸的是,這些規(guī)范性幸福理論家并沒有提供足夠的信息,指導我們如何區(qū)分這些不同情況。


《尋夢環(huán)游記》(Coco,2017)劇照。


這些問題的產生是因為規(guī)范性標準的介入允許第三方在判斷他人幸福時引述自己的價值觀。這些價值標準將幸福變成了一種反映個人偏好的概念,但它無法告訴我們任何有關主體自身狀態(tài)的信息。幸福判斷變成了反映評判者個人好惡的描述,偏離了對主體或其所持價值觀的描述。這與我們一開始對幸福概念的理解相去甚遠,而且它顯然不反映我們今天慣常使用幸福這個詞的方式。一般來說,當我們稱某人幸福時,我們指的是這個人對自己生活的感受,這反映了此人自己的價值觀和偏好,而不是我們的。


根據黑爾的說法,貴族的例子說明了為什么不應該“完全從評判者自己的角度”做出幸福判斷。貴族很幸福,因為“這就是他喜歡的生活方式”。貴族的例子清楚地表明,當對他人的幸福進行評判時,并不適合引入評判者自己的價值觀念。然而,黑爾對精神缺陷者和對貴族的幸福分析自相矛盾,并將幸福變成了一種對現(xiàn)實毫無用處甚至有點武斷的概念。


黑爾試圖通過訴諸評判者的想象力來證明貴族和精神缺陷者之間的區(qū)別。在黑爾看來,如果我能通過他人的眼睛成功地觀察世界,就像貴族的例子那樣,那么我就能理解他人在從事那些我所不感興趣的事情時所感受到的幸福。而精神缺陷者被認為在價值觀和興趣方面存在嚴重的問題,以至于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會愿意通過此類人的眼睛來看世界。因此,黑爾認為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精神缺陷者沒有能力感受幸福。


然而,依靠“想象力”來說明并區(qū)分這兩種情況的合理性,也是值得懷疑的。顯然,人們感同身受的能力會有所差異,而這將導致他們做出的幸福判斷存在巨大的差異。例如,作為一個相信動物權利的嚴格的素食主義者,我無法想象有人會以殺死小動物為樂,在我看來,這是在虐待動物,令人反感。在這種情況下,我將無法認同貴族的幸福,然而黑爾卻會毫不猶豫地站在貴族的立場上,欣然判定貴族是幸福的。但是,究竟誰對貴族是否幸福的判斷是正確的——是我還是黑爾呢?此外,為什么貴族的幸福要由談論者的想象力這種武斷的東西來決定呢?如果貴族(抑或廚師、超級名模、職業(yè)高爾夫球手或精神缺陷者)對自己的生活感到滿足,這還不足以證明他的幸福?令人感到疑惑的是,為什么要允許第三方來推翻主體自己對幸福的陳述。


《托斯卡納艷陽下》(Under the Tuscan Sun,2003)劇照。


有些規(guī)范性幸福理論家可能會對這種反對意見做出回應。比如,黑爾認為“并不是因為想象力的問題讓我們不愿意稱他(精神缺陷者)是真正幸福的”,而是因為我們厭惡這樣做。在黑爾看來,正是這種集體的“厭惡”可以解釋:為什么我們應該否認一個人(精神缺陷者)的幸福,而不是另一個人(貴族)的幸福。


但這種辯護言辭對規(guī)范性幸福理論家的幫助極為有限,與依賴那些變化無常的想象力并無太大差異。如何來確定我會厭惡“該厭惡的事物”(例如精神缺陷的生活),而不是不該厭惡的事物(例如狩獵運動),這是一個難題。此外,我們可能會對幸福做出相互矛盾和帶有偏見的判斷,因為談論者在判斷是否“厭惡”他人的信念和價值觀時會受到自己的信念和價值觀的影響。這些問題表明,規(guī)范性理論家關于幸福同時具有評價性和描述性成分的說法是缺乏根據的,我們應該摒棄針對一個人何時幸福所施加的規(guī)范性限制。如果關于什么是美好生活,或者什么是有價值的生活方式缺乏普遍共識,規(guī)范性理論家就沒有理由在某些情況下承認幸福,而在其他情況下做出武斷的否定。通過對幸福施加這種限制性的規(guī)范,這些理論家扭曲了我們對幸福的日常概念的認知,進而讓幸福概念變得毫無實際意義。


原文作者/[美]克里斯蒂娃·維特拉諾

摘編/羅東

導語部分校對/穆祥桐